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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讲义
明史研究的扛鼎之作,构建系统而明晰的明史知识体系

定     价:¥45.00
作     者:孟森
出 版 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3-01
ISBN:9787214228895
版 次:  1 页 数:  384 字 数:  290000
印刷时间:  2019-03-01 开 本:  32开 纸 张:

 轻型纸

印 次:  1 装 帧:  平装-胶订 正文语种:  

编辑推荐:

本书是明史研究的扛鼎之作。原为孟森先生在北京大学授课期间所用讲稿,长期以来被各大学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史料丰富、考证翔实,以帝王更替、内宦势力为主线,深度挖掘明朝历史的真相原委,构建了一套清晰、完整的明史知识体系。
    此书写于20世纪30年代,其许多史论眼光与今日并不相同,但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一代王朝,兴与衰,荣与败!多少腥风血雨,多少叹息!大概只有读过此书之后,才能深有体会。
    本书经过精心排版,将正文与引文、正文与括号注释加以字体区分,并将与现代汉语有较大差异的古汉字等做了修正,其余均保持原书风貌。旨在减少读者的阅读负担,更好地理解书中内容。

内容推荐:

    全书分两编,第一编总论明史在史学上的地位和明史体例;第二编分为开国、靖难、夺门、议礼、万历之荒怠、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南明之颠沛七部分,对明朝各个时期的史实进行了评述。
    全书内容充实、条理清晰、考证翔实,具有极高的学术深度,在明史研究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明史研究的代表作之一。

作者简介:

孟森(1869-1938)
    字莼孙,号心史,江苏武进人,我国明清史学的奠基人之一,开创了明清史研究的先河。其著作在史学研究领域有着深远影响,是近代明清史研究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代表作有《明史讲义》《清史讲义》《满洲开国史》《明元清系通纪》等。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体例
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开国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
第二节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 洪武年中诸大事
第二章 靖难
第一节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 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 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 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 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 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 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门
第一节 正统初政
第二节 土木之变
第三节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 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 夺门
第六节 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 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 英宪孝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礼
第一节 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 议礼
第三节 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 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 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第五章 万历之荒怠
第一节 冲幼之期
第二节 醉梦之期
第三节 决裂之期
第四节 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第一节 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 天启朝之阉祸
第三节 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 专辩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 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颠沛
第一节 弘光朝事
第二节 隆武朝事(附绍武建号)
第三节 永历朝事
第四节 鲁监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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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凡中国所谓正史,必作史者得当时君主所特许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国家从而是认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择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谓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杂众手而成之。唐时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认一家之言,亦有杂成众手之作;唐以后则修史之责皆国家任之,以众手杂成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经一家重作而精密突过原书者,唯欧阳修之《新五代》足当之,其余皆敕撰之书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时,有国已将及百年,开馆亦逾六十载,承平日久,经历三世。着手之始,即网罗全国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遗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尝不兼重私家之专业,如是久久而后告成,亦可谓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后,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观《四库提要》所云,可以概见。然学者读书,必有实事求是之见,如赵翼之《廿二史札记》,世亦以为称颂《明史》之作,其实于《明史》疏漏之点亦已颇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传》,若刘基、廖永忠等《传》两条中所举,史文自有抵牾之处,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唯乔允升、刘之凤二《传》,前后相隔止二卷,而传中文字相同百数十字,不能不谓为纂修诸臣未及参订。其实《明史》疏漏,并不止此;间有重复,反为小疵,根本之病,在隐没事实,不足传信。此固当时史臣所压于上意,无可如何,亦史学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隐没其事实矣,就史论史,亦无从发现其难于传信之处,故即敢于指摘,而无从起指摘之意,此尤见隐没事实之为修史大恶也。
    《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清代与明本身之关系。清之发祥与明之开国约略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今核明代《实录》,在成祖永乐间已见肇祖事迹,再参以《朝鲜实录》,在太祖时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谓建州女真部族,其归附于明本在明太祖时。建州女真既附于明,即明一代二百数十年中,无时不与相接触。《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从前谈明、清间史事者,但知万历以后清太祖兵侵辽沈,始有冲突可言,亦相传谓清代官书所述征明等语必不正确,而《明史》既由清修,万历以后之辽东兵事叙述乃本之清代记载,求其不相抵触,必不能用明代真实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属于明尚远在二百年之前。凡为史所隐没者,因今日讨论清史而发现《明史》之多所缺遗,非将明一代之本纪、列传及各志统加整理补充,不能遂为信史。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数语,不认明之系统,此又夫人而知其当加纠正,不待言矣。从古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关系新朝之处,例不能无曲笔,然相涉之年代无多,所有文饰之语,后之读史者亦自可意会其故,从未有若明与清始终相涉,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或其人生平大见长之处在辽,则削其人不为传。甚有本《明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传,而卒无传者,在《明史》亦为文字之失检,而其病根则在隐没而故使失实。此读《明史》者应负纠正之责尤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
第二章 明史体例
    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明之官制,为汉以后所未有,其设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录尚书事总揽国政,六曹尚书只为尚书省或中书省之曹属,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废中书省,六部尚书遂为最高行政长官。又设都御史,其先称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台而设,谓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长官,品秩最高,谓之七卿。此制由明创始,故《七卿表》亦为《明史》创例。
    传则《后妃》《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为前史所已有。其为专传者,除《外国》《西域》两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隐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无者:《阉党》《流贼》《土司》。此亦应世变而增设,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无代不能为患,而以明代为极甚。历代宦官与士大夫为对立,士大夫决不与宦官为缘。明代则士大夫之大有作为者,亦往往有宦官为之助而始有以自见。逮其后为他一阉及彼阉之党所持,往往于正人君子亦加以附阉之罪名而无可辨。宪宗、孝宗时之怀恩,有美名,同时权阉若梁芳、汪直,士大夫为所窘者,颇恃恩以自壮,后亦未尝以比恩为罪。其他若于谦之恃有兴安,张居正之恃有冯保,杨涟、左光斗移宫之役恃有王安,欲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阉为内主不能有济。其后冯保、王安为他阉所挤,而居正、涟、光斗亦以交通冯保、王安为罪,当时即以居正、涟、光斗为阉党矣。史言阉党,固非谓居正、涟、光斗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尽脱宦官之手而独有作为。贤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唯阉是附,盖势所必至矣。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众起事,无根据,随路裹胁,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汉黄巾以下,其事皆叙入当事之将帅传中,无有为立专传者。唯《唐书》列《黄巢传》,谓之逆臣,与安禄山等并列。明自唐赛儿起事,于永乐年间为始,其后正统间之叶宗留、邓茂七,天顺间之李添保、黄萧养,成化间之刘千斤、李胡子,正德间之刘六、刘七、齐彦名、赵疯子及江西王钰五、王浩八等,四川蓝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间之曾一本,天启间之徐鸿儒,崇祯初之刘香,亦皆见于当事将帅传中。其特立《流贼》一传,所传止李自成、张献忠,盖以其力至亡明,与黄巢之亡唐相等,特为专传。明无拥兵久乱之逆臣可以连类,遂直以此名传,而民变之起,则由民生日蹙,人心思变,可为鉴戒。其立为专传,为《明史》特例者二也。
    西南自古为中国边障,《周书•牧誓》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人,武王率以伐纣。战国时庄王滇,汉通西南夷,唐设羁縻州。自湖广而四川,而云南,而贵州,而广西,广阔数千里,历代以来,自相君长,中朝授以官秩,而不易其酋豪,土官土吏,久已有之。但未能区画普遍,至元而司府州县额以赋役,其酋长无不欲得中朝爵禄名号以统摄其所属之人,于是土司之制定矣。明既因元旧,而开国以后亦颇以兵力建置,其官名多仍元代,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率以其土酋为之,故名土司,但亦往往有府、州、县之名错出其间。嘉靖间,定府、州、县等土官隶吏部验封司;宣慰、招讨等土官隶兵部武选司。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盖成经久之制,与前代羁縻之意有殊,但终与内地郡县有授任之期、有考绩之法者不同,故与郡县相别叙述。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三也。
附 明代系统表
    史家记载历代帝皇,有年号,有庙号,有谥法,有陵名。述史者举某一朝之事,任举其一端,或称年,或称庙,或称谥,或称陵。文法不一,所当熟记。又世次之先后,各帝即位之年,享国之数,及其干支之纪岁,任举其朝某事,一屈指而得其上下之距离,时代之关系,所谓知人论世不可少之常识。兹就明代历帝以表明之,冀便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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